本科生导师制

大理大学药学院本科生专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本科生培养质量,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提升以生为本的服务质量。根据理大校发〔2021〕37号文件《大理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人才培养模式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导师制在药学、化学、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二至四(五)年级学生中实施。在本科生培养过程中,专业导师主要从学业规划、职业规划、人生规划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学习咨询、指导与帮助,加强学生专业思想认识,尽早确立考研目标并给与考研指导,提升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由学院负责聘任、选配思想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的老师。

第四条  每位专业导师指导的在校本科生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每个年级指导学生数不超过6名,不少于3名。

第二章  专业导师的遴选与聘任

第五条  担任本科生专业导师是我院教师的基本职责,凡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学院将此作为岗位考核内容之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担任导师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专业导师须熟悉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专业导师应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了解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趋势。

第七条  专业导师由院长聘任。每学年开学前先由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提出拟聘导师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院长正式聘任,并公布“导师信息库”,供学生了解和选择导师。

第八条  专业导师遵循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双向选择未成功的学生由学院统一调配安排。

第九条  导师和学生确定指导关系后,由学院汇总,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专业导师出现调离、退休等情况,由学生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导师签字后提交学院备案。

第三章  专业导师的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十条  针对进入二~四(五)年级学生,帮助学生提高专业素养,提供选课、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分流、专业课程学习、考研、毕业论文设计和撰写;专业导师同时也是学生就业帮扶老师,应给与学生就业帮扶指导。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熟悉学分制规定及学籍管理制度,研究相应专业教学计划及开课计划,向学生介绍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课程基本要求及结构,指导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人选课、修读计划,帮助学生适应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及选课前一周内必须与学生见面,对当学期的学习计划和选课进行指导。

第十三条  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大学生科研项目,

三创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学科竞赛,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专业导师要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就学生的共性问题召集学生集中处理,对个别问题给予个性化指导。学生要主动找导师指导,导师也要积极联系学生。

第十五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导师须及时制订指导计划,主动联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辅导。特别要在学期初、学期中及学期末加强对学生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订个性化学习方案,关注学生学业动态,使导师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成为学生学习经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采取灵活多样的指导方式。导师通过见面指导、电话指导、邮件指导、集体指导、网络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导师每学期面对面指导学生次数不得少于4次。

第十七条  实施导师指导记录制。导师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对学生指导的时间和效果;每次指导结束后,导师做好交流记录与总结,并于学年末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学生也要及时记录导师的指导过程、指导内容和学习收获,经导师审核签字后,于学期末交学院作为导师考核的依据。同时导师须接受指导学生的测评,并针对测评结果中提出的问题,改进下一届学生指导计划。

第四章  专业导师的待遇与考核

第十八条  专业导师的工作量,以及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就业帮扶、指导毕业论文、指导学生竞赛等各项工作,参照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酬劳由学院按照相关办法考核发放。

第十九条  专业导师工作考核以导师的指导成果(即指导大学生科研、毕业论文等)为依据,结合“导师指导计划表”、“导师指导记录表”,专业导师学生测评表,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对具备导师聘任条件而拒绝受聘者,视为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处理,年度履职考核记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