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5-05-01

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缩减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贯彻立德树人理念,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保障教学科研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设施,涉及本校师生及外单位来校进行实验活动的人员,涵盖实验室人员人身安全、资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实验室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单位,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将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三级联动、逐级分层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书记、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校属学院落实责任。保卫处、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具体工作。学校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

        第八条 校属学院是实验室安全责任的主体,须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院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具体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设置专职人员担任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平台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用房负责人负责本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本科实验教学项目带教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校属学院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须明确学校和校外单位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与校属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校属学院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安全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签订《实验安全承诺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各级部门依法依规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实验安全队伍建设、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和培训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校属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六条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

        第十七条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校属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立即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每学期末,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本学期实验室安全总结报告。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实行“隐患登记-通知整改-整改追踪-隐患复查-隐患核销”的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分为校级检查、院级检查和实验室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所属单位限期整改,对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力的实验室,学校有权采取封停措施。

        第二十条 校属学院须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制定安全检查规范和计划,做好常态化的全覆盖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严重安全隐患或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及被检查单位须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校属学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并记录存档。校属学院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学校对新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校属学院根据实验需要,对新入职的教师和研究生开展专业安全培训,并组织安全准入考试。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校属学院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校属学院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建设有特色的学校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

第六章 实验室实验活动风险评估及安全准入

        第二十五条 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需在实验室醒目位置明确标识实验风险、安全隐患和具体应对措施,并对参与项目的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取得准入资格并通过项目风险评估及培训后,再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第二十八条 新入职的教师必须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属学院必须与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条 校属学院须加强对实验室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全周期管控,建立危险源档案、使用台账、定期检查记录和相应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校属学院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置危险源。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设置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生物耗材等物品,须落实专人负责、分级管理。对特种设备、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等装置设备以及产生粉尘的场所,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校属学院须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实行安全风险告知,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警示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对高压装置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执行。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校属学院须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适量消防器材及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报警装置、隔离防护设施的布局必须合理;涉及危险物品的储存、放置须合理;实验室通风系统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须定期对实验室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校属学院须加强实验室个人防护并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配备紧急喷淋和洗眼器。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须注意实验方案的无害、减害,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严格分类收集,及时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柜及生物实验废物暂存柜。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九条 校属学院须建立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

        第四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妥善开展应急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全力保障师生安全,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与信息及时报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及时报送学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安全责任体系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触犯法律的,学校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经费保障:学校每年安排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校属学院需安排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学校和校属学院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重点场所可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所有实验楼楼道及实验室内必须粘贴当前位置标识及逃生路线指示图。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实验室工程项目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实验用房在调整搬迁前,实验室负责人应将调整方案上报校属学院,经审核批准,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