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教 育培训,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 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理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有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校属单位,是指校属学院和院级研 究院(所);所指实验室,是指校内开展实验的教学实验室 和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包括:
管理人员:指学校、校属学院、研究院(所)等各级实 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教学授课教师等人 员;
实验人员:指从事实验工作的在校学生、教职工及外来 人员(含进修人员、仪器分析测试人员、实习人员、联合培 养研究生等人员);
参观人员:指不直接从事实验工作的参观、进修、实习 等人员。
第四条 管理人员中校级、院级人员每年须参加由学校 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管理人员中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实验室教学授课教师等人员,每年须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研究院 (所)组织的安全培训,要有培训记录,并通过考核。
第五条 实验人员必须进行通识性或专业性安全培训,培 训由各校属学院、研究院(所)根据本单位准入方案组织完 成。实验人员需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要了解所做实验 危险源、操作规程、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应急处理方式等内容, 培训结束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 由实验室与实验人员 签订安全承诺书,获得所在学院、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准 入许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 合格成绩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 参观人员需通过学院、研究院(所) 的安全培 训或相关注意事项的讲解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要有记录和痕迹,应记录培训 内容、培训时间及地点、参训人员签到情况等,以严格落实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 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学校实验室准入实施细则; 建设校级安全教育课程;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 监督校属学院、研究院(所)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九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负责本单位安全准入 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 方案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建设院级安全教育课程,建设安全考核试题库,并组织落实安全教育及考核;编制并 适时更新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手册;督促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建 设安全教育课程,制定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准入的日常管理,具 体职责包括:落实本实验室安全准入;建设本实验室安全教 育课程、制定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并根据教学内容、科研 项目、仪器设备等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更新;对进入本实验 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操 作规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必须建立准入监督 机制,制定违规行为惩罚措施,通过不定期检查等措施加强 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管理,防止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 或准入失效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不同类别的实验人员,获得准入许可证的有 效期也不同:
(一)从事实验工作的在校学生及外来人员(含进修人 员、仪器分析测试人员、实习人员、联合培养研究生等人员), 准入许可证最长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从事实验工作的教职工:药学、化学专业准入许 可证最长有效期为二年;医学、生物专业准入许可证最长有 效期为三年;理科其他专业、文科类专业准入许可证最长有 效期为四年。准入许可证到期后,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才能获得新的实验室准入许可。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的人员如转学院或专 业,必须通过新的学院或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 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四条 已取得实验室安全准入许可的人员如发生安 全责任事故,取消实验室准入许可,并按《大理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或 准入失效的人员进入实验室。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许可人员进 入实验室工作,一经发现,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如发生 事故,对相关人员追责并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校属学院、研究院(所) 的实验 室准入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 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本细则由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