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风险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是指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 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含实验准备室等辅助用房)及其 所属设施。
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根据室内开展的实验项目及所涉及的 危险源类型确定安全分类,根据室内使用和存放的危险源可能引 发危险的严重程度确定安全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 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 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 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以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级 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 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其他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 实验室安全监管责任。
第六条 校属学院(部)、研究院(所)作为实验室安全分 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 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 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备案。校属学院(部)、研究院(所)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 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 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单位审核 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 任 人 。
第三章 实验室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 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实验室安全等级。依据《大理大学实 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 表》(附件2)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 I 级/红色级实验 室(重大风险实验室)、Ⅱ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和IV级/蓝色级实验室(低 风险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 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 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特点,全校实验室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辐射类、其他 类5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 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 的危险源分为两类, 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 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施设备缺陷和防护缺 陷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 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 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 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 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 批或备案。
(三)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理工医类学科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 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 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 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 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四)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 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 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 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 险。
(五)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文科类、艺术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 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和消防 安全风险。
第四章 实验室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校属学院(部)、研究院(所)依据《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 分级表》(附件1)和《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 件2)对所属实验室所有用房进行评价和分级,评价和分级结果 必须及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检复核。安全等级为 I 级风险等级(较高风险 等级)的实验室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 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 全监管,分级管理按《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附 件3)执行。
(一)应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层级,分级开展安全检查 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二)根据实验室(实验用房)类别和安全等级,实验室负 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 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三)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含科研项目、教 学实验项目、学生课题等)必须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校属学院(部)、研究院(所)应 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
(四)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 和安全管理人员。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高风 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
(五)对定级为I 级、Ⅱ级风险的实验室,校属学院(部)、 研究院(所)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 措施,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 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后,校属学院(部)、研究 院(所)及时修正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并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备案。
(一)实验室新建、改扩建后,应及时对新建、改扩建的实 验室进行分类和定级。
(二)当实验室因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发生学科领域的调 整,导致分室开展的实验项目及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动时,应提出 实验室安全分类和定级的变更申请。
(三)当实验室因室内危险源种类和数量的调整,导致可能 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提出实验室安全分类和定级的变更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理大学实验室 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