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2025-05-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 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大 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 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体系,逐级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 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 整改工作。学校成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代表学校巡查全校 实验室,及时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跟踪复查隐患整改情况。

第五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体系,统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制订符合本单位 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整改落实。校属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督 导组,代表学院检查本单位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直接责 任人,负责根据本实验室学科特色和风险特征,制订本实验室安 全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并具体实施。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指定实 验室安全员,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整改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形式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组织形式分为校级检查、院级检 查和实验室自查。

第八条 校级检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主要包括专 项检查、督导巡查、跟踪复查、督查。

(一)专项检查

1.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 次安全检查。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风险实验室每 月开展不少于1 次安全检查;对高风险实验室每季度开展不少 于1次安全检查;对中风险和低风险实验室每学期开展不少于 1次安全检查。

3.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学校组织对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基地、实验场所、危险品储存使用场所等开展专项检查。

(二)督导巡查

校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协助学校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督 导巡查,风险等级高的学院(研究院、所)每周1次,全覆盖巡 查每学期不少于2轮;风险等级低的学院(研究院、所)每月1 次,全覆盖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轮。

(三)跟踪复查

督导组根据学校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和校属学院(研究院、所) 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督查

由校领导、职能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到 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督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 即停止实验,直至完成整改。

第九条 院级检查由各校属学院(研究院、所)参照校级检 查模式自行组织,并根据学科特色、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和实验 室风险特征确定具体检查形式与频次,但不能低于学校要求的检 查频次。

(一)日常检查

院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日常检查。风险 等级高的学院(研究院、所)每周1次,风险等级低的学院(研 究院、所)每月至少1次。院级领导带队开展的院级实验室安全 检查应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且每月至少1次。

(二)专项检查

重要时间节点、高风险时期,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 根据实际需要,各学院(研究院、所)组织专项检查。

(三)跟踪复查

院级实验室安全督导组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 问题和各实验室回复的整改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四)督查

由院级领导、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对整改不及时、整改不 到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督查。

第十条 实验室自查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自行组织,对重大 风险实验室和高风险实验室,做到“实验结束必巡”;对中风险 和低风险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实验室安全员每日进行实 验室自查,应对房间安全情况进行逐项确认(检查水、电、气、 仪器设备、门窗等)。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跟踪复查本实验室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校级和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依据教育部《高 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包括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危 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水电安全、化学安全、用气安 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全、个人防护、实 验废弃物处置等方面。

实验室自查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 执行,重点检查危险源辨识、实验场所、安全设施、水电安全、 化学安全、用气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安全、设备安 全、个人防护、实验废弃物处置等方面。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内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执行 。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建立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应根据实验用房调整情况 和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危险源,及时更新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及 实验室危险源清单,并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应根据各级各类检查发现 的安全隐患,形成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改,同时向资产与实验室 管理处报备。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隐患整改由实验室具体负责,隐患问题须实行“隐 患登记-通知整改-整改追踪-隐患复查-隐患核销”的方式闭环管 理。

第十七条 校级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向隐患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 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跟踪复查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过期仍不整改的,报学校实 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停止实 验,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 作日内,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学院(研究院、所)需 跟踪复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学院(研究院、所)应暂停实验, 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时提交整改方案,制订应急预案, 采取防范措施,加强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 复实验 。

第十九条 实验室自查结果应在本实验室范围内公示。自查 发现的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立即停止实验,并向学院(研究院、所)报告,同时提交整改方案, 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待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实验。

第二十条 对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 实验室,采取如下方式:

(一)存在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完成的整改,须制订整改方 案和应急预案,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上报所在学院(研究院、 所),并提出延期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在重新确定的时限内完 成整改;对校级检查提出的隐患,无法及时完成整改的,相应上 报材料须由学院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二)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需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整改,学院(研究院、所)应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报告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组巡察结果定期在全校范 围内通报;校级及以上专项检查结果以简报形式通报校领导及学 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院级检查结果通报方式由 学院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隐患整改责任心不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连 续3次检查发现隐患仍然存在的实验室,学校将采取关停实验 室、对学院(研究院、所)约谈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 重或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 部、学校等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验室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