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安全综合治理,预 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秩 序,保护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 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 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名录》(2018 版)中的剧毒化学品 和危险化学品;
(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2006 年)中的爆炸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2021 年更新) 中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 年)中的易制 爆化学品;
(五)《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 年)和《精神药品 品种 目录》(2013 年) 中的药品;
(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 中的药品。
第三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化学特性和上级要求将危险 化学品分为“ 管制类 ”和“非管制类 ”。
管制类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易制毒化 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须接受政府部 门管制监控的,并须经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能采购和使 用的化学品。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是指除管制类化学品以外 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 专业管理、依法合规、防微杜渐、学院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 理,落实“谁使用,谁管理 ”“谁主管,谁负责 ”的安全工 作责任制。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责任包括:负责化学品供应商的 遴选;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制定学校相关的管理规章 制度,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全校化学品安全管理 工作。
第七条 校属单位负本单位危险化学管理的主体责任, 主要责任包括: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明确管理 人员;
(二)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制度(含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
(三)加强对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组织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师生 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 患,防止事故发生;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 配备一定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和应急救援物资,保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危险化 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责任包括:
(一)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 措施,并张贴在实验室中;
(二)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 及处置等,做好台账记录、 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 育;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物资;
(六)定期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清查,对废弃或 过期的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及时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必须按其类别具体要求规 范、合法采购。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原则上必须由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统一组织采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公开招标 遴选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为校属学院、研究院 (所)提供快捷、优质的化学品供应服务。校属单位和个人 不得通过任何渠道私下违规采购和运输化学品。
第十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办理购置审批手续后, 方能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由校属学院、研究院(所) 自行 从入围的化学品供应商处采购;剧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允许采 购,若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的,需提交采购申请, 同时,必须同时提交实验室管控方案及使用用量进度计划, 在完成有关审批手续后,再根据采购需求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不在入围供应商提供目录内的化学品,按学 校要求进行购置审批,待批准后,方能向其它供应商采购。
第十二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需对各类危险化学 品的采购进行严格把关,对危险化学品的存储条件、 日常使 用、管理、处置等环节进行综合考评,对于不满足存储条件 或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一律不得申请采购。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一)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的位置应通风、隔热、 避光和远离火源。
(二)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并在不同的试剂柜内存放, 同 一试剂柜内存放的试剂应具有化学相容性。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应按类别存放在专用防爆试剂柜 中,严禁存放在易引起其发生反应的环境中。存放房间内的 所有电气设备应当加装防爆设施。
(四)存放有挥发性化学品的试剂柜,应安装排风装置。
(五)实验室内强酸宜单独存储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 存柜中,并配有防遗洒托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保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验楼宇走廊、楼宇周边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二)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 使用场所。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 便查阅。
(四)所有原装化学品标签必须清晰、完整;标签脱落、 模糊,较难识别的,应及时粘贴自制标签;如不能确认,需 尽快按危险废弃物处置。
(五)贮存易爆化学品的冰箱应满足防爆要求。
(六)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递内夹带危 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 寄。
(七)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的,必须保护现场,立即 向学校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人员应遵循“用多少领多少 ”的原则, 并及时填写领用记录,对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实验 室房间内危化品存量须符合要求,严禁超量存储。
(一)原则上实验室单个房间内化学品的存放量只能满 足7天实验使用需要。
(二)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原则上 50 平米实 验室不应超过 100L 或 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 放总量不应超过 50L 或 50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L 或 20kg。
(三)存放易挥发的易燃易爆物资的 5L 以上储罐应具 备防爆措施。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五双 ”制度,即 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 到“ 四无一保 ”,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 安全。剧毒化学品只准领用本次或本工作 日 内实验的使用 量,严禁超量领用。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领用 日期、 品名、数量、领用人、使用情况等信息,登记表妥善保存备查。剧毒化学品当天未用完的,应交回剧毒化学品管 理员处,实行双方双人交接。
第十七条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参照剧毒化学品“五双 ”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领用 和使用过程须有记录,要如实记录领用日期、数量、领用人、 使用情况、归还、处置情况等信息。研究生领用时必须提供 指导教师签字批准的领用申请同意书。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
(一) 自配溶液标签应规范、清晰, 内容包括:溶液名 称、浓度、配置人、配置时间、有效期等。
(二)实验中取用试剂后,及时盖好瓶盖。
(三)实验结束后,试剂材料应放入相应的试剂柜原位; 对可暂时放在台面试剂架上的试剂瓶,应按规定分类摆放, 标签向外。
(四)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化学 品进行盘点、检查和清理,防止因遗失、变质或泄漏等引发 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需要使用剧毒、麻醉、精神类、易制毒、放 射性危险品,需填写《大理大学实验室剧毒、麻醉、精神类、 易制毒、放射性危险品领用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 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 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与校外合作单位进行剧毒化学 品实验时,使用方须有一人为本校教师。
第二十二条 工艺过程中产生刺激性气味或产生有毒气 体的实验,必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橱(柜) 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化学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分类收 集、定点存放、集中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