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5-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 月15日实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 法》 (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以及《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 理规定》等规定,为保证学校实 验室生物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 实验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谁 主管、谁负责 ”和“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学校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生 物实验室所在校属部门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工作;各生物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 任人。

第二章  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四条 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学校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从事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必须向学校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进行报备。生物实验室必须按照世卫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三版)的相关内容开展教学和科研活 动,不得从事超出自身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活动。各实验室 必须严格按照报备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 实验项目。 目前,大理大学所有生物相关实验室的等级属于 生物安全一级或二级,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动。

第六条 采购(获取)致病性、传播性生物样品、制 品 的生物实验室,必须向国家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获 得批准后方可购买。采购(获取)致病性、传播性生物样品、 制品时,应事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生物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实验人员必须接受 生物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熟练掌握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 规程,熟知实验室生物样品的存储、使用和后处理的相关规 定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 生物实验室,特别是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必 须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须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生物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三)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自查制度

(五)实验室危险源列表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

(七)实验活动标准操作规程

(八)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九)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菌种毒种保管及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运输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专用容器应当密封, 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 温、耐高压的要求。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生物危险  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  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对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指定专人负责、分类管理、 安全存放、随时监控,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落实 “五双 ”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确保全过程跟踪。

第三章  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使用及管理须遵循《大理大学实 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 生产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 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 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第十三条 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 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 进。

第十四条 在学校范围内开展动物实验时,须向大理大 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交动物实验伦理审查申请,并签署 生物安全承诺书,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 进行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必须落实实验室设 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制定消毒灭菌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饲育工作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 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 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 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 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异常死亡,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 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 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 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生物实验室及相关校属单位必须定期进行  实验室生物安全自纠自查工作。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  全检查,生物实验室应当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  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发现问题而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实验室, 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将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关  停,责令其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责 任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 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