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气瓶及气体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5-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室安全用气,全面规范实验气体和 气瓶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和《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气瓶为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 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 MPa ·L的气体、液化 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 60℃ 液体的气瓶。

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易爆气体、助燃气体、不燃 气体和有毒气体,并将盛装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气瓶列 为“ 管制类 ”气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气瓶使用的部门、 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气体和气瓶供应 商的遴选;制定学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事故应急预 案;指导、监督气瓶使用单位合规使用气瓶。

第五条 校属单位对用气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是用气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气体和具体操作环境,有 针对性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粘 贴在实验室内明显位置。

第七条 发生实验室用气事故,按照《大理大学实验室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气瓶准入供应商采取遴选机制产生, 由资产与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供应商进行遴选评审,评审结 果在校内公布。

第九条 用气单位需在获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中, 自行 比较、选择供应商提供或充装气瓶。供应商负责所提供气瓶 的安全,负责气瓶的定期检验、维护、报废、销毁等事宜。 严禁私自网购或通过其他方式购买、租用或充装气瓶。已购 置气瓶达到使用年限后,必须报废处置,且不得再充装气体。

第十条 获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的特殊气体, 用气单位必须提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同 意后,方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用气单位充装各类“ 管制类 ”气瓶前,需提 前将拟充装气瓶的种类、数量、用途等相关情况报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审批,通过后方能充装。“ 管制类 ”气 瓶仅能在审批通过的用途及区域内使用,责任人需对“ 管制类 ”气瓶进行有效监管,严禁超用途、超区域使用。

第十二条 所购气体到货时,购买人必须检查气瓶外观  和指标。气瓶外观应干净整洁无损,钢印清晰,警示标识和  充装标签完备,配备气瓶钢帽、防震胶圈;气瓶种类、气压、 气体纯度等指标应满足使用要求。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 应当场拒收,并及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操作危险、提供不合格气体或气 瓶等现象,经警告后仍无改进超过三次者,学校即可将其从 供应商名单中剔除。

第四章  气瓶搬运和存放管理

第十四条 在搬动气瓶时,应按要求规范搬运:

(一)气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 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 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二)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 气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决不允许用手搬着 开关阀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瓶,单独用于 存放气瓶的房间和气柜需上锁并由专人管理。气瓶一般应当 靠墙直立放置,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气瓶应 避免曝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潜在的冲击。

第十六条 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类存放。

(一)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和盛装助燃气体的气瓶 不得混放。氧气瓶严禁与可燃物相邻存放。盛装易发生聚合 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二)每个房间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 其它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  持距离、分开存放。氢气、氧气、氨气、硫化氢等危险气体  气瓶一般应存放在能正常使用报警和排风功能的防爆气瓶  柜内。

(三)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设 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使用 和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为 防止大量泄漏或蒸发导致缺氧,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对报警装置必须进行定期维护。

(四)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 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处,并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 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气瓶使用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使用 前应检查气瓶安全状况,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注意检查压 力表读数。

(二)使用气瓶时严禁敲击、碰撞;不得对气体钢瓶进 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必须保证室内空气 流通;气瓶使用完毕,要及时关闭总阀门。

(四)气瓶必须使用专用管连接,压力表要专瓶专用; 气体管路材质选择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要定期对管路进行气 体泄漏检查。管线需贴规定色标、挂标识牌,标识信息应包 括气体名称、组分等。存有多条气体管路的实验室,须张贴 详细的管路图。

(五)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 油脂或易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六)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和重量。 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 0.05 MPa;可燃性气体应 剩余 0.2~0.3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 0.5%~1.0% 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以防混入其他气体或杂质。

(七)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 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中的残液。

(八)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严禁使用已报废的 气瓶,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检验日期的气瓶;气体钢瓶若有缺 陷、安全附件不全、 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 停止使用。

(九)气瓶(包括空的气瓶)应一直保持有效固定状态;气瓶转移时应使用专用气瓶车或手推车。

第十八条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气体的使用和存 放场所,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 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及时报废过期气瓶。租用的气瓶, 退回租用单位进行报废; 已购置的气瓶,须严格按照学校固 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由学校统一报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