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提高压力 容器安全运行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固定式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大理大学实 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压力容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对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 使用、维护、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使压力容器充分 发挥效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 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者等于 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 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力与容 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四条 学校压力容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一)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学校压力容器安全管 理,负责建立全校实验室压力容器信息档案,指导并协助使 用单位办理压力容器登记备案,组织进行压力容器年检,监 督使用单位进行压力容器日常维护,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情况。
(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负 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工作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压力容器信息档 案,制定并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使用等管理 制度。
(三)相关实验室负责人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直接责 任人,由实验室主任或指派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具 体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制定压力 容器操作流程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对操作压力容器的人员 进行使用培训和安全培训。
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除完全履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的条款外,还必须执行本细则所列各项条款。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凡计划购买压力容器的校属单位,应确保所购 产品是合法资质单位生产,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 产品。
第七条 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应由设备管理人员和由制造 商或经制造商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专业操作人员共 同完成,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一)到货压力容器与压力容器购置审批表要求的一致 性;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 须齐全;
(三)压力容器外观完好性。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必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和制 造商或经制造商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专业操作人员 共同进行调试,压力容器的安装调试过程应符合安全生产规 程要求,直至压力容器各参数都符合技术说明的各种标准方 能通过验收。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到货后 20 日之内,使用单位的设备 管理人员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报备,并到辖区内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 使用。使用单位需将登记标志置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 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压力容器时,应当选择具有 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租赁的压力容器其安全 管理事宜, 由出租方负责,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 的操作或管理工作。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 行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 全管理制度、安全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 等,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使用操 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将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 预案在压力容器或周边醒目处张贴或悬挂,要求作业人员严 格执行。
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 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设备的操作程序和 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
( 四)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 施;
(五)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档案,实时维护设备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证、有关检验报告;
(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高耗能压力容器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 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
(九)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进行压力容器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 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节能知识。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 巡回检查,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 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认真记录。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压力容器。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检查与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监 察、检查所提出的意见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要制定压力容器维护和安全检查制 度,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 检查。使用单位每学期必须检查1次,实验室每月至少检查1 次,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状态检查,并详 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 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 投入使用。压力容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 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所属压 力容器的技术安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 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检验检测机构联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应置于该压力容器或周边 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 用。
第五章 压力容器的维修、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 、变 更(含使用变更、安全状况变更和过户变更)、停用、报废 (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 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均可予以报废),需由压力容 器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维修:使用单位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维 修申请,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必须经检验检测机 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变更: 由交接单位共同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 交变更申请,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手 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停用: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停用 申请,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 期间,压力容器不得使用,无需进行定期检验。
已停用压力容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 管理处提交启用申请,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重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四)报废:使用单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 申请,交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
第六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压力设备的六种情况:
(一)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压力容器;
(二)未经检验或检验期已过的压力容器;
(三)达到报废期限或已报废的压力容器;
(四)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五)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故障的压力容器;
(六)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的压力容器。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 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和《大 理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根据情节 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情 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相关机构追究法律责任。未尽事 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