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25-05-29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 室用电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 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大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用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全面覆盖、责任到人 ”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 行归口管理。

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用电安全的实 际管理工作,责任体系的具体实施参照《大理大学实验室安 全管理规定》执行。

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入 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经常进行用电安全教育,把 用电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定期对实验室 安全(含用电安全)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下达整 改通知。实验室必须根据整改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整改的,须提交整改计划,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再 决定该计划的可行性。对整改组织不力的实验室,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可暂时封停该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遵循以下用电安全要求:

(一)实验室电容量、插座插头与电气设备功率需匹配,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自改装电路, 电源插座必须固定; 实验室和电气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 器。

(二)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 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 业人员实施,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 线电缆,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 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线接头绝缘可 靠;电源插座不宜安装在水槽边,地板上的导线应有盖板或 护套;易积水的实验场所,应取消地面插座。

(五)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宜直接置于 地面。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不得使用插线板,需使用 专用插座。长期不使用用电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六)配电箱无物品遮挡,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 开关、插座及电器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七)插座、插头、接线板为国家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无烧焦变形、破损现象。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 关、插座等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器件,防止绝 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

(八)危险化学品库房、易燃易爆气体等特殊实验室的 电器电路和用电装置应按规定使用防爆电器电路和装置。

(九)实验室电器设备及配电设施使用运行环境应确保 通风、干燥,避免因粉尘、潮湿等恶劣环境引发短路及漏电、 触电等安全事故。

(十)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 用安全杆操作;发生人体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 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十一)实验人员应提高安全和节能意识,实验结束, 必须切断电源。实验室仪器设备确需夜间连续用电的,需采 取必要的预防及保护措施,且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 方可夜间连续用电。

第七条 禁止从实验室接线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电动汽车等非实验用交通工具进行充电,或在实验室内对其 电池进行充电。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将没收交通工具或电池, 在核查没有造成用电安全问题后,要求使用者必须写出书面 检查,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同时对违规情况进行全校通报。

第八条 对自行设计、制作的设备或装置,其中涉及的 电器线路部分,在使用前,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专 业人员查验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实验室因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 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要立即拆除。实验 室内需要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时,应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审批同意后, 由专业人员搭建。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