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预 防实验室危险废物事故,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 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 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废 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试剂、废弃化学品容器及包装 物、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坚持“谁产废谁管理,谁产废 谁负责,杜绝危废直排 ”的管理原则和“分类收集、定点存 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 ”的实施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统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 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事故应急预 案。
(二)制定危险废物处置计划,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申报。妥善保存学校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归类, 负责审核相关单位提交的数据。
(四)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合 同,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工作,确保实验室 废物得到及时、安全的处置。
第五条 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学院和研究院(所)是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校属学院、研究院(所)安全 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全面及时 掌握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应安排专人负责实 验室危险废物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 单位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加 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 育,提出具体要求,提高师生安全、健康与环保意识,科学 有效的开展实验。
(四)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 录有关信息。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环保控制
第六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 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 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七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 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 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 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八条 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试剂,应按实际用量购买, 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试剂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 废物。实验室中有害的试剂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小心 保管、分类储存,防止污染其他无害的物质。
第九条 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与处置
第十条 校属学院、研究院(所)要制定本单位的实验 室废物管理规章制度,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 集、存放与处置管理工作,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设置相对独立 的危险废物收集区,收集区要远离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 避免日晒、雨淋。收集区外边界地面应划 3 厘米宽的黄黑 相间或黄色实线,在墙面粘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危险 废物要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环保要 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 物警示标识。收集容器不可敞 口,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 致废物泄漏的隐患。
第十三条 收集、运输、暂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 品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 物上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组成及含量的识别标志。化学 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四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 渣随意倒入水池排放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 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 存。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收集, 使用专业废液桶盛装,桶内要留至少10%空间,严禁将不相 容的危险废物混装。
(二)固体废物、瓶装废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 袋收集, 再使用固废箱统一存放, 固废箱上须贴标签,并 做好相应记录。
(三)具有剧毒、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 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殊处理,在存放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四)过期化学药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清 晰完整,并标注为过期废弃化学品。
(五)废弃容器应瓶口朝上放置在固废箱中。空试剂瓶 和盛装试剂的试剂瓶分开收集。利器需放在利器盒中收集。
第十六条 生物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严禁随意丢弃、食用和售卖实验动物尸体。
(二)待处理的生物废弃物应按要求分类并妥善收集于 专用的垃圾桶(可循环使用)和专用生物废弃物垃圾袋( 一 次性使用) 中,垃圾桶和垃圾袋应保证防渗漏、防破裂、防 穿孔等要求,垃圾袋还应具有耐高温、耐高压特性。
(三)生物废弃物的垃圾桶和垃圾袋,盛装体积不应超 过最大容积的3/4,且应贴上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生 物废弃物的内容、产生的实验室、产生时间、数量和需要特 别说明的情况。
(四)未经过有害生物、化学剧毒品及放射性污染源实 验的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再 放置在专用冰柜(箱)冷冻保存。
(五)经过有害生物、化学剧毒品及放射性污染源实验 的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实验室须用专用生物废弃物垃圾 袋收集,并进行密封消毒灭菌处理,做好相关信息标识,再 放置在专用冰柜(箱)冷冻保存。
(六)废弃生物实验器材和耗材须进行消毒灭菌后进行 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等手术用具)应使用专 用器具收集,并做标识。
第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一)放射性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密封收集,废弃放 射装置,需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废物要明显标识名称、 主要成分、性质、数量和来源等信息,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二)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标志,有防火防盗措施,安 排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 进行脱危处理,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危 险废物的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乱扔乱 放或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经环 保部门认可,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与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联系,进行危 险废物的转运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配合处置公司完 成待处理危险废物的清点工作,并做好转运记录。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运联单。未经资产与实验室 管理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转运。
第五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 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通过下水道直接排 放或直接丢弃到生活垃圾箱中,对乱排废液、乱丢实验废物 的实验室,一经发现,对相关学院及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予 以通报;因实验室发生乱排废液、乱丢废弃物被政府监管部 门进行查处的情况,学校将追究实验室所属学院和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